壹点灵wenzhou心理咨询专家 林祥达
心理咨询实践中,常会接触到跟自杀相关的求助个案。人命关天,很难应对。特别是在EAP框架内,遇到此类个案,更加难办。准确地说,EAP公司很忌讳自杀“心理咨询”,这不光囿于咨询伦理,更是事关它在市场上的存活与发展,因为下属咨询人员的操作活动难以及时、有效监控,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酿成无法修复的恶性局面,想补救“咨询失误”将是无从谈起。
作为心理咨询师,助人的同时,如何做到有效规避求助者自杀带来的风险,是件棘手的大事。从业时久,如果自认已是技术过关,偶尔任性一下,求新求异,出出奇招,甚至冒点风险,剑走偏锋,也未尝不可,唯有夹杂着自杀心理的咨询,容不得半点任性与自以为是,小心还要小心,谨慎还需谨慎,可谓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前些天,连续经手几个自杀相关的咨询案例,有一种莫名的感受,定要写出什么来……
公民权利
现代法制社会,公民权利由国家法律界定,并由《宪法》加以保障。中国《宪法》第二章详细地列出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但其中没有授予公民有自杀的权利或自杀的自由。就是说,中国公民没有自杀权,没有自杀自由。因而,自杀行为非法,不被法律允许。
自杀,剥夺公民的生命,是一种非法的故意杀人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了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从其规定的字面理解,“故意杀人”的“人”指所有人,既包括他人也包括行为人自己。只不过,自杀行为侵犯的是行为人的生命权,而不是他人的生命权。
自杀成功,因行为人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理,自杀不成的,应追究自杀者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可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未出现自杀不成功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那是因为《刑法》没有规定 “自杀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自杀犯罪”也不能予以判刑了。
有法学专家从“犯罪的实质概念”立论,认为法律没有赋予公民自杀权,作为社会现象的自杀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一种犯罪行为。
有人介绍,我们的邻居,南亚有几个国家,将自杀行为规定为犯罪,自杀未遂可被判刑。
安乐死,是与自杀相关的社会行为。不少法律专家和心理专家,在谈论、分析自杀干预时,会提及安乐死,那是因为安乐死是一种(协助)自杀行为。可能,理清了安乐死的相关法理,就可以明了作为社会行为的自杀背后的相关法理。
一九八八年初,当时有位国家领导人表示赞成、拥护安乐死做法。此后不久的人大会议上,有代表提交议案,要求给安乐死“合法地位”。同年七月,中华医学会、中国法学会等几家机构联合发起了安乐死学术讨论会。接着,关于安乐死的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不断有人呼吁,要给安乐死立法。
与讨论相呼应,《民主与法制》杂志,专门刊发法学专家的长文。文中提到,安乐死立法的关键困境是,中国《宪法》不承认公民拥有自杀权,自杀是违法行为。想要让安乐死合法化,意味着违宪;如要给安乐死立法,得先修宪,先赋予公民自杀权,把自杀行为非罪化。想想,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公然撺掇其治下公民“要是觉得活腻了,你可以自我了断”,这在道义上说不过去。因此,此结暂时无解。
目前,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应的判例。
一个人,想通过自杀而死得轻松,法律这关还是过不了。
二零零三年,江西一市委书记自杀身亡。国内某著名心理专家,在搜孤频道的访谈中,趁机呼吁,要人们“尊重个体的死亡权”,“要保证每一个人他有自己自杀的权力,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生命”。他坚持,人既然有生存权,自然就有死亡权。
这位专家把人权与民权相混。
粗粗地想,有“天赋人权”,而不存在“天赋民权”。作为自然人拥有的人权是“天赋”的,是与生俱来的,比如说个体的吃喝拉撒睡的权利;而作为社会人,作为公民拥有的民权,却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由宪法与法律赋予的。
死,是自然人的生物兴替现象,一个人要死就死,这是他的死亡权,是人权;而自杀则是社会人的社会行为,一个人不能想自杀就自杀,因为他没有这样的民利。这一点,《宪法》很明确。《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有这样的表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前一句,说是它尊重天赋的人权,而不是它规定公民有什么样的人权,因为人权是天赋的,不需要它来规定。如果一国的宪法,说它规定公民有大小便的权利,那太不严肃了吧。后一句,它说公民有什么样的权利,即民权,这民权,是它赋予并加在保障的。
自然人有死亡权,因为它是人权,是天赋的;公民没有自杀权,因为他是民权,宪法没有赋予。
精神障碍
网上不少关于自杀干预的文章,把自杀跟精神障碍相联系,认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自杀率要比常人高,甚至给出具体数据。并且,“……自杀的原因……绝大多数患者受症状诱导”。言外之意,作为自杀应激源,精神症状要胜于现实压力。那诱导自杀的精神症状有:抑郁而绝望,妄想或幻觉……
那些研究者尽力揭示自杀心理机制,试图具体描述却又不得要领,比如说,自杀动机源于“对生命产生了一种无力感进而失去了生存的意志”。怎么个“无力感”,怎么个“失去生存的意义”,说不清楚。精神分析相关观点相对明了:自杀尝试,缘于潜意识启动对别人的攻击,却是受阻,结果抑郁、无助、绝望,那死亡本能转而向内投射,形成一种自杀的念头或倾向,进而驱使个体作自我攻击,毁灭自己。
我们有时会听到,某某坠楼、某某跳河,后续消息则是说行为人曾长期抑郁,抑郁而绝望。抑郁却无力“攻击”别人,唯有自我攻击;绝望到无路可走,剩下天路一条,一跳了之,一了百了。
有一次,听北京回龙观医生的课,他提到他们医院食堂大蒸锅里曾坐着一个精神分裂症患者,差点像《西游记》里的唐僧一样被蒸煮,因为那病人有命令性幻听,说是有人命令他坐到那蒸锅里面去自杀。
有学者从病理角度论证,自杀是一种“疾病”,他说:“……自杀有前驱症状,如情绪低落、思维迟钝、食欲不振、体重下降、人格解体、注意力缺乏、性欲缺乏、失眠等……自杀有症状,如创伤、窒息、中毒;当然自杀还有预后,如死亡、残疾……”
自杀跟精神障碍高相关,这似乎不难理解;自杀本身可归入精神障碍,在心理咨询活动中像是难以明白。《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中,分别列出“自杀死亡”、“自杀未遂”、“准自杀”、“自杀观念”,一并归入“其他心理卫生情况[F99]”,并且明确给出“自杀死亡”的诊断标准。
《CCMD-3》是专业标准,也是行业标准,是专家制定的从业者的“执业操作规范”。从中,我们可明白,执业者——诊断及治疗自杀这精神障碍的行为主体,不是某类人随意可以充任的,而是,首先你得有“执业资格”。谁有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的“执业资格”?既然是精神障碍,那执业资格及行为主体,从法理讲,就是由《精神卫生法》界定。《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第二十五条,更加具体化: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的责任主体是精神科医生与精神科护士,并且,治疗必须在设施完备、制度完善的医疗机构里面进行。
据此,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不是在医院执业的精神科医生,如果不属于精神专科的医生,你无权去诊断或治疗自杀。《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明令禁止“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我们经常看到一种现象:咨询师同道,热衷于自杀干预。这样的事,网上一搜一大筐。有自称从事自杀干预十余年,经验丰富的,所以有能力、有胆量在《精神卫生法》颁布实施后,仍然坚持自杀干预第一线,做着救死扶伤的神圣的革命事业。有说自己具有精神科专业背景的,坚称有资格信任在网上做自杀“心理咨询”。
那些心理咨询的网站上,自杀求助帖很热门,会有很多咨询师跟进,他们争先恐后地“接案”“助人”。每看到这样的场景,很佩服这些助人者的勇气,真不知他们何来的胆量能把生死大事做得举重若轻。曾有同行,把咨询师如此行为比作站街女:“先生,你需要服务吗?”
到目前为止,我们能看到的有系统理论,又基于丰富的操作实践的自杀干预的书,是美国的一位精神病医生所著的The Practical Art of Suicide Assessment。把自杀评估风险活上升为实用艺术,从中想象得出,那医生需要经手多少的临床案例。
在中国,也确是如此,自杀干预,不只是精神科医生干的活,进一步说,是受过自杀干预专业训练、有丰富临床经验的精神病医生才可胜任。面对冲动型自杀的紧急干预,技术要求更高。试想一下,要是有个人立于高楼房顶,要自寻短见,下面围着一大群看客,会有政府的某个机构或企业的某个领导打电话指定一个新手精神科医生前去自杀干预?作为一个未经自杀危机干预专业训练、临床经验有限的精神科医生,你胆敢自告奋勇前去“救人”?
自杀干预过程中,会深究、梳理、探讨、记录自杀想法、计划、意图,这像是在重演当事人整个自杀心理过程:诱因——动机——意志——计划——行动,还包括相应的各种认知反应、情绪表现、人际背景。比照刑法理论,这做法可是在“教唆”犯罪。
所以,有资质的精神科医生去干预自杀行为,是在救命;没有任职资格的,会被视为犯罪。
心理咨询师要是多管闲事,做起自杀“心理咨询”的事,如出了人命,就等着坐牢吧。
不过,在心理咨询活动中,自杀心理,却是一个绕不过的坎,尽管很少专门因自杀求助的,碰到的自杀心理,主要还是抑郁或边缘性人格者。抑郁患者,他们一般经过了专科医生诊断、治疗,已是明知自己怎么回事,他们求助心理咨询,主要还是想试试是否有更好的手段,让他心理脱困。此类求助者,好应对。如嫌麻烦,跟他说明因由,“转介”让他回到精神科医生那里即可。而那些边缘性人格者,他们往往不会以人格障碍求助,情况比较复杂。
六年前,曾有一位J县的婚外恋关系冲突的求助个案。当事人是个大老板,开奔驰名车。此人在娱乐场所爱上一位歌女。那女孩子是个边缘性人格障碍者。过程中,数次为他流产,最后一次因宫外孕丧失了生育能力。这下来事了,想扔掉却是扔不了。那女子不断以自杀相威胁,每次都是在深夜整瓶地吞服安眠药,然后打电话给他,告诉他自己是如何深爱着他……然后,就是他开着奔驰,一路奔驰送她去医院洗胃。再然后,是让他做选择题:你休妻另娶我,或者你给我买房子,好让我有条件招个马马虎虎的男人进来,度余生,否则,我就“死给你看”。
有个人想死,还反复地死了又活,活了又死,并且都是因你而起。即使你陪其一起死去也上不了天堂,下不得地狱,活着又会一辈子内疚,如此身陷伦理困境不能自拔,那可不是闹着玩的!
病得不轻。
伦理烂账
Durkheim在其《自杀论》里,把个体的自杀归咎于社会。他的意思是,社会有病,才促使“精神病”一个接一个自尽。
儒家思想里有“杀身成仁”、“舍生取义”说法,为了成仁、取义,个体可以英勇赴死。杀身、舍生肉体消失,成仁、取义精神不朽,相当于因相对的死,获取绝对的生,以短暂的死,求得永生,或者说,死亡当再世,犹如凤凰涅槃,浴火重生。这死法,在伦理上可取,值得大力提倡。
中国历史偶有如此闪亮的篇章,比如屈原跳河殉国,与日月同辉,千古传颂。又比如,南宋抗元名相陆秀夫蹈海归去,属“生的伟大,死的光荣”的英雄。他不仅自己因“自杀”而如其同僚所誓“留取丹心照汗青”,还推己及人,顺带着为其主实施了“安乐死”。行动前,他先把自己的妻儿赶下海去。然后,跟随者无数。史载,“七日后,海上浮尸十余万,山河为之变色”。杀身成仁、舍生取义那精神榜样的力量是何等伟大,何等高尚,何等悲壮。
话得说回来,践行儒家圣训成仁、取义而死的,古往今来凤毛麟角。大多数自杀者,并无高尚的人生境界,他们的自杀,只不过是主动结束生命,快速了却人生乱账,其动机很成问题。
可能,跟儒家提倡的正好相反,民间世俗其实更讲究好死不如赖活,一个理直气壮的理由是蝼蚁尚且偷生!
一个人深感绝望,无路可走,应该如蝼蚁般偷生,还是高尚地舍生取义呢?像是无人说清!操作起来,也没有什么行动指南。孔孟两人说得轻巧,要是事情摊到他们身上,也不见得真的会去实践。
自杀,这是一本算不清的伦理烂账。
不过,伦理家还是有自己的偏方,他们把自杀来个两分法——根据价值判断,引导人们去选择好死还是赖活——有为仁义自杀(利他自杀)和为利益自杀(利己自杀)。这做法,有点像是阶段斗争社会里的情形——自杀也是为政治服务的。有人还从康德的伦理学理论中找到对应点,认为前者可称为“杀死自己”(kill oneself),是好死;后者则是“谋杀自己”(murder oneself),不如赖活。
按照康德观点,为仁义而死是高尚的,死得其所,比如说,一个患了狂犬病的人知道自己无药可救,为了避免病情严重时伤害到其他人而预先自杀(kill)。这死法值得提倡。另一种情况,因为遭遇不幸而对生命感到厌倦,从而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无异于谋杀(murder),是不道德的。
哈哈,做伦理的,也有自己的“自杀诊断标准”。自杀作为社会行为,一旦用价值观赋义,原来也可以分为“光荣的自杀”与“可耻的自杀”。
物欲社会那些因现实压力而自杀的,属于谋杀自己,有违伦理。比如说,二零一二年前后,温州高利贷业崩溃,几千亿的民间资本瞬间蒸发,制造出很多的“负翁”与“老赖”。他们身背巨债,债台高筑,天天债主盈门,躲也躲不起,其中就有些干脆来个彻底解决。这是极端的利己自杀。对此死法可加痛鞭,因为他们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谋杀(murder)自己,属于可耻的自杀。
而在古时的精神文明社会里,如前面提到的屈原、陆秀夫等人,则是为仁为义而杀死(kill)自己,是光荣的自杀,值得颂扬。
光荣的自杀,容易发生在战乱或动荡的历史时期,比如说,文革中就有很多“光荣者”。那个时候,很多为尊严而自尽、宁死不屈的仁人志士。他们的死法,一般会被周边的活人称为“畏罪自杀”,还顺便送给两顶帽子:现行反革命和历史反革命。这政治戏法,似乎也从一个反面印证:自杀是一种犯罪行为,自杀是为政治服务的。
如今,物质文明,人心安定,民已无心高尚,光荣而死已不再现眼,没人追捧;为钱生,还是为钱死,成了众生头等大事。社会上传播的,大多是可耻的自杀。特别是那些无法忍受现实压力而付诸自杀行动的,往往是出于赖账,是用赖账手段,报复社会——他比你更坏,是因为你先坏;他要死去无非是为了赖账,谁叫你这样坏!变相的黑吃黑。
赖了账,一了百了,像是一走了之,经济债、情感债、伦理债却要留给活着的相关他人去背负着。人活在社会关系中,相当于跟关系中的他人签订着一份社会契约。守约,大家可以相安无事;履行契约条款,都以当事人生命存在为前提。自杀,是一种极端的违约行为,自己轻松而去,甩下一堆“债务”让别的签约人去收摊,去背负;让活着的人痛苦着,天天代为还债,一世也还不清。
可耻的自杀,辱没尊严,有背天性,有违人性。
自杀是一本伦理烂账。
觉得Durkheim说得对——病态社会,西风日下。
这本烂账,非圣人难以算清。面对自杀,心理咨询师即使有心医心,却是无力回天。请记得,自己只是个凡人,别天天空想,好为人师,自作多情,自大到以为自己超凡入圣,要去救人水火,解民倒悬。但求填饱肚子,小心谨慎,远离伦理烂账,避免卷入生死麻烦,可以让自己的职业之路走得更远。
卸下了救世主面具,我们明知这是伦理烂账,就能更理性、更平和地看待咨询实践中难回避的自杀心理。一个人,经过“深思熟虑”,细心盘算,如果发现人间活路所有出口都被堵死,可能地狱无门也只能舍身一闯了。所以,你如果想出头去做“自杀干预”,下面的“标准套话”需要避免出口:“你连死都不怕,活下来还怕什么?”要知道,作为“旁观者”,心态良好,很难理解身陷绝境,不得解脱,唯有死路一条那行为前的心理挣扎。
所以,倒过来想,才准确:生无可恋,死有什么可怕!
有人说,自杀是个专业活,其实自杀更是个“勇敢者”的心理游戏。
(我是温州心理咨询师,擅长心理健康,如危机干预等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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