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由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残联联合出台的 《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出炉。
意见规定,考生必须在报名所在地体检,并服从当地高招办和高招体检医院的组织与管理,严格按照所在地高招办统一安排并公布的体检时间,到指定的高招体检医院接受体检。凡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或私自到非指定医院体检的结论一律无效。
考生对体检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拿到本人“体检表复印件”两天内向所在县(市、区)高招办提交《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不合格考生申请复检、终检报告》。
值得关注的是,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仍然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转氨酶(ALT)和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查。
(实习编辑:邓婉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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