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生于芳芳(化名)在焦急等待法院开庭通知,同时开始准备今年报名参加研究生考试。因医院在体检过程中泄露了自己的隐私,她提起了诉讼。此案被称为山东委托体检隐私权纠纷第一案。
“不仅为了自己,更为了无数被随意泄露隐私的人。”这个信念支撑着她在诉讼的道路上坚定前行。据悉,经过一次开庭后,该案进入举证阶段,近期将再次开庭。
2009 年春天,于芳芳到济南一家文化单位应聘。经过三轮面试和两轮笔试,文化单位向其发出了“录用通知”的电子邮件,并称“只要体检合格即可签约”。同年5月,于芳芳根据该单位的要求,和其他应聘者一起,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体检。时隔不久,体检报告出来,于芳芳被检查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俗称“小三阳”)。该文化单位得到体检报告后,告知于芳芳不予以录用,理由是“体检结果为乙肝病毒携带者”。
1月14日,记者采访了于芳芳的代理律师——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的刘书庆。他认为,医院没有将于芳芳的体检报告交给她本人,未经其同意直接将体检报告提交用人单位,泄露了于芳芳的病情,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并且,正是由于医院泄露于芳芳的病情,导致用人单位不予录用,医院侵犯了于芳芳的公平就业权。因此,她有权要求齐鲁医院进行赔偿。
记者随即联系了齐鲁医院法规处的人士,回答说,既然纠纷已经进入法律程序,那么医院就等待法院的判决,并尊重和执行法院判决。对于纠纷的对错,医院不便表态。
该类型的案件在全国也十分罕见。于芳芳到齐鲁医院体检,她与医院之间构成医患关系,医院应该负有保护患者病情隐私的义务。单位委托医院为拟聘用员工作体检,就是想知道拟聘用员工的健康状况。既然受委托,医院就负有如实告诉委托单位体检结果的义务。医院同时负有两个相互矛盾的义务,到底该优先履行那个义务?
目前,很多单位组织职工体检,体检报告都是密封好交给职工本人。刘书庆律师认为,本案对于隐私权保护是一个标志性的案件。前不久,卫生部等主管机关发布通知,一般单位在招聘时不能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乙肝五项检查。对于法律明文规定对不特定人群造成潜在威胁的疾病、特殊行业必须检查的,医院应将体检报告提交给体检者本人。体检者确实不适合所应聘职位的,医院可以给委托单位出具体检者不适合该项工作的证明,但不能泄露体检者的具体病情。
(责任编辑:陈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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