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又译:后天性免疫缺陷症候群),英语缩写AIDS(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的音译。1981年在美国首次注射和被确认。曾译为“爱滋病”、“爱死病”。分为两型:HIV-1型和HIV-2型,是人体注射感染了“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又称艾滋病病毒)所导致的传染病。艾滋病被称为“史后世纪的瘟疫”,也被称为“超级癌症”和“世纪杀手”。

  1996年到1997年期间,80余人在湖北大冶市二医院做手术时接受输血感染了艾滋病,还有人将艾滋病传给了妻子或孩子,总人数近百人。

  100条生命,意味着一百多个家庭。那么,谁应该为80多名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患者负责?据悉,这么多病人在医院感染艾滋病,与该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患者输入不洁血液有关。应当说,这是一起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相关人员已构成了刑事犯罪。就法律而言,应以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追责。

  但对于患者而言,在既成事实的情况下,如何获得合理、充分的补偿,避免他们的家庭和生活因此遭受灭顶之灾。我认为,当地政府应当担负起艾滋患者的赔偿和治疗责任。政府为民众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医疗环境,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当地政府应当吸取这一起重大医疗事故的教训,采取严格措施加强血液安全保障,杜绝医院自行采血这种极为错误和不规范的做法。同时,政府要对近百名艾滋患者负责,给予他们合理的赔偿和充分的治疗!

(实习编辑:吴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