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又具有下述任何一项者,可为实验确诊艾滋病病人。

  (1)近期内(3-6个月)体重减轻10%以上,且持续发热达38℃一个月以上;

  (2)近期内(3-6个月)体重减轻10%以上,且持续腹泻(每日达3-5次)一个月以上。

  (3)卡氏肺囊虫肺炎(PCR)

  (4)卡波济肉瘤KS。

  (5)明显的霉菌或其他条件致病感染。

  2.若抗体阳性者体重减轻、发热、腹泻症状接近上述第1项时,可为实验确诊艾滋病病人。

  (1)CD4/CD8(辅助/抑制)淋巴细胞计数比值<1,CD4细胞计数下降;

  (2)全身淋巴结肿大;

  (3)明显的中枢神经系统占位性病变的症状和体征,出现痴呆,辩别能力丧失,或运动神经功能障碍。

(实习编辑:陈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