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立法应当引入人性化的法律措施、重在引导的防治政策,在防治艾滋病的同时注重人权的保护,应当有利于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消除观念和制度歧视,逐步促进社会和谐。

  自从1985年艾滋病传入我国以来,我国颁布了许多涉及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是由于一方面缺少效力更高的艾滋病防治专门法律,另一方面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又存在相互矛盾、彼此抵触的地方,致使艾滋病防治工作缺乏有效的法制保障。2005年10月27日,中国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表示,《艾滋病防治条例》有望在年底出台。统一的艾滋病立法被及时提上议事日程,不仅体现了我国政府践行承诺的勇气和决心,而且反映了全社会高度关注艾滋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的高度热情。

中医治艾辨证论治

  统一的艾滋病立法涉及面广,既要将政府防治艾滋病的政策通过立法予以确定,又与感染者和患者的权益保护、保障制度的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刑事政策的调整等问题紧密相连。“一口吃不成胖子”,《艾滋病防治条例》出台在即,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社会现实,统一的艾滋病立法必须突出重点,直对中心。

  消除歧视应当成为艾滋病立法的核心问题。尽管艾滋病知识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普及,但很多社会公众至今仍然把艾滋病与吸毒、性乱、同性恋等行为相联系。歧视存在的直接后果就是人情的冷漠和心态的失衡,不仅是对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宪法基本权利的侵犯,而且极易导致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放弃寻求治疗和继续生活的希望,甚至产生对社会的仇恨心态和报复心理。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公平正义和诚信友爱的社会必须营造没有歧视尤其是制度歧视、充满关怀尤其是人文关怀的社会氛围,因为歧视造成的社会矛盾甚为广泛,对人的伤害也最为严重,是建立和谐社会的最大隐患,会让我们一切的努力付之东流。

  政府责任是确保艾滋病防治实效的基石。今年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是“遏制艾滋,履行承诺”,强调承诺尤其是政府的承诺,因为政府作为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承诺和责任是艾滋病预防取得实效的关键。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积极落实了各项防治措施,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积极开展防治工作,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防治工作格局逐步形成,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艾滋病潜伏期长、隐蔽性强,如果没有长效的工作机制和切实的责任意识,很难取得实效。因此,在艾滋病统一立法中确立政府的承诺、确定政府的责任,对于增强社会公众遏制艾滋的信心、督促公务人员防治艾滋的工作、展示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抗击艾滋的决心,具有重要的意义。

  利益平衡是艾滋病立法必须面对的难题。在艾滋病统一立法进程中,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私人利益、个人权利如何平衡,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立法者必须面对的难题。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要求,预防艾滋病传播,遏制艾滋病蔓延,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因而艾滋病立法确定政府积极主动干预以及干预方式和力度,授权动用社会资源的条件和程序,并明确怠于履行职责应负的责任,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以人为本的法治社会,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同于传统社会,尤其是在艾滋病防治中,如果坚持以管理为中心,固守隔离、限制、严打等传统公共卫生立法理念,必将侵害艾滋病人及感染者的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引发歧视甚至是逆反心理,打击包括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在内的全社会成员预防和治疗的积极性。艾滋病立法引入人性化的法律措施、重在引导的防治政策,在防治艾滋病的同时注重人权的保护,有利于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消除观念和制度歧视,逐步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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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吴春丽)